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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老年人变更监护权,法院判了!

发布作者:清知律所徐锦旺律师团队 日期:2023-07-31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如何保障“失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成了全社会需要共同关注的问题。

 

1.基本案情

84岁的被监护人孙某某曾患小儿麻痹症,有肢体残疾后遗症,父母、妻子均已过世。2019年,孙某某的房屋因旧房改造被征收,女儿孙某甲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对孙某某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法院判决宣告孙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孙某甲为其监护人。

后孙某某的侄女孙某乙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经法院查明,孙某某与孙某乙等曾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孙某乙为孙某某的意定监护人、陶某某为监护监督人。

房屋拆迁后,孙某某不再与孙某甲共同生活,孙某某的钱款和证件等均由孙某乙及其父亲保存与管理,孙某乙对其进行照顾。审理中,法院多次征询孙某某意见,其均表示希望孙某乙为自己的监护人。

 

2.法院裁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从有利于被监护人孙某某的角度出发,判决变更监护人为孙某乙,希望孙某乙能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护孙某某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维护孙某某的利益外,不得擅自处理孙某某的财产。若孙某乙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孙某甲等其他愿意担任孙某某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亦可申请法院变更监护人。

 

3.意义

在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相冲突的情况下,变更监护权既要考量意定监护协议的约定,又要考量被监护人的实际生活情况,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各方面因素,依法判决变更监护人,切实保障“失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孙某甲为取得老父亲孙某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在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对其进行行为能力鉴定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后孙某某的侄女起诉并出具公证书,要求变更其为孙某某的监护人,法院的依法判决贯彻落实了意定监护制度,妥善处理了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相冲突的问题,切实保障了孙某某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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