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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能要求父母支付上大学的费用吗?

发布作者:清知律所徐锦旺律师团队 日期:2023-08-23

成年子女不属于《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向成年子女支付在校期间的抚养费只是出于亲情与道义,不是法定义务。但父母协议离婚,男方同意承担协议约定的子女上大学的费用,那么成年子女有权要求其支付吗?

基本案情

 张某与姜某1原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姜某2,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中对子女上大学的费用进行了约定:姜某2上大学(无论国内或国外)的费用由男方承担。姜某2于2022年至美国留学,后姜某1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姜某2大学期间的费用,姜某2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某中院二审认为,张某与姜某1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上大学(无论国内或国外)的费用由男方承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的相关规定,且该约定系张某与姜某1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其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此约定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就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属法定义务作出的规定,但并不禁止父母对不属于前述情形的通过约定方式承担抚养义务。

姜某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确知晓夫妻财产分割安排的基础上,仍自愿承担姜某2在国外上大学的费用,姜某1应当依约承担给付义务,这不仅符合相应法律规定,也符合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院对姜某2的相应诉求予以支持;对姜某1认为姜某2不再需要抚养,其不应支付上大学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姜某1认为姜某2提起上诉超期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对一审法院相应的错误认定,本院予以纠正。

由此可见,父母对不满足法定条件的成年子女不具有抚养义务,但如果父母达成协议,对成年子女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进行了约定,那么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父母未履行约定的,成年大学生可以向父母一方或双方主张协议约定的费用。本案中,姜某2已成年,但姜某1在离婚协议中已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与妻子张某约定姜某2上大学的费用由自己承担,约定合法有效,故姜某1应按约支付姜某2大学费用。

供稿丨清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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