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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解除婚约,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发布作者:清知律所徐锦旺律师团队 日期:2023-08-24

男女谈婚论嫁,都绕不开一个问题——彩礼。结婚该不该给彩礼?给多少?分手后还能不能要回来?

对于彩礼的给付和数额多少,这些都由当事人进行约定,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还要结合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下面就给大家介绍其中一种情况,订婚后解除婚约,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审理法院:山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3)陕0523民初1909号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基本案情

2020年,段某与拜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22年3月13日举行订婚仪式。

段某向拜某某支付彩礼61000元,并给付拜某某金项链、金手链、金脚链各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钉一对(五金共计26611元)、华为平板电脑一台、四件套一套及烟、酒礼品。

订婚后,双方在相处过程中曾一起同居生活,期间段某的母亲杨某某向被告拜某某微信转账4000元,段某向拜某某微信转账29020元。

后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发生矛盾,段某提出解除婚约,双方就彩礼返还发生争议,段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段某与拜某某在一定感情基础上,基于恋爱关系而缔结婚约,在交往过程中,原告段某提出解除婚约,要求被告拜某某退还彩礼,按照民法典解释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裁判

1.被告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段某、杨某某返还42000元。

2.被告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日,向原告段某、杨某某返还金手链、金脚链、金项链各一条,金耳钉一对,金戒指一枚(五金共计26611元),华为牌平板电脑一台、床上用品四件套一套。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如果缔结婚姻的目的不能实现,给付财物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该案中,原告段某与被告拜某某虽已按风俗举办订婚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段某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达到,故其要求被告拜某某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至于段某在订婚时所购买的烟、酒、礼品所产生的花费和亲友在订婚仪式上所给的礼金,均系订婚过程中的赠予行为,不属彩礼返还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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