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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对著作权经营许可问题的意见

发布作者:清知律所徐锦旺律师团队 日期:2022-02-16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著作权经营许可问题的意见

国权办[2003]22号

 

海南省版权局:

《关于著作权经营许可问题的请示》(琼版发〔2003〕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  著作权买卖实际上是一种将著作权进行转让的法律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 ,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 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 (五)  项至第 (十七)  项规定的权利。  因此 , 从事著作权买卖经营不需要经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批 准。但经营者应遵守有关国家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

二、  如果受他人委托办理涉外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 , 则是一种著作权涉外代理行为。  根据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1996年4月15日联合发布的《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成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或开办著作权 涉外代理须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国家版权局 二○○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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