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这些事,打官司对方出律师费!!!
发布作者:清知律所徐锦旺律师团队 日期:2022-02-17
打官司需不需要请律师?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迟疑不决,思虑再三,觉得“律师费太贵”,“性价比不高”等等。
“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国家历来非常重视普通民众的维权,法律明文规定,多类案件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清知律师根据有关规定,为您整理了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几种情形,如果您属于以下几种,一定要请律师,不要给被告省钱了!
1.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因工负伤等人身侵权案件
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因工负伤等属于人身侵权,这类案件的受害方,往往处于弱势,维权不易,国家为了保护这类群体,明文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这里等其他合理费用,包括被侵权一方因聘请律师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5]21号)中 ,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可以作为损失而被支持。
2.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
随着“知识付费”等概念的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愈发重要,该类侵权纠纷也越来越多。著作权侵权案件、专利侵权案件、商标侵权案件等均属于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为保护“知识”,鼓励创作,知识产权类纠纷的维权成本,包括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法律明文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劳动争议案件
在一些特殊地区,劳动争议案中的律师费由败诉的用人单位承担,以此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对于民间借贷类,一般可由借贷双方约定维权费用的承担问题。如您和他人在合同中写明,律师费由对方承担,则可要求对方承担因此支出的律师费。
5.担保纠纷案件
如果欠款一方不如约还款,出借人将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可依法要求败诉方承担。《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6.合同约定,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应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最好不要写成“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不明确词语。
人民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
7.商事仲裁
商事仲裁中可要求败诉方赔偿合理费用,该费用应包括律师费,但仲裁庭对该费用的承担问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清知律师能结合实际情况,为委托人据理力争,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利益。
法律依据: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8.恶意诉讼、虚假诉讼
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情形,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加重法律工作人员的负担,亦为法律所不容。对该类诉讼,除可能构成的刑事责任外,因此受牵连的当事人,其付出的律师费等各类损失,均可要求过错方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6〕21号)第22条: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维权不易,一不小心就会败诉,作为原告尤其要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材料。如果聘请到专业律师,势必能极大的降低败诉风险。
请您放心,只要您有足够的证据,清知律师必全力以赴,即使没有,我们也能帮您或是指导您收集证据,竭尽全力为您争取合法权益。
帮您实现正义,是我们一直追寻的目标。有清知律师在,正义便不会缺席。
作者:杨威,上海清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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