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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隔离期间工资怎么算?看看法律怎么规定

发布作者:清知律所徐锦旺律师团队 日期:2022-04-03

 

最近疫情形势严峻,很多人已经被强制安排隔离,甚至某些地区已经“封城”,很多企业无法正常办公。对于打工人而言,隔离期间工资怎么计算?这一定是很多人担心的问题,清知律师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法律规定,供各位参考。

一、未染上新冠,也不属于密接的劳动者

  1. 居家办公的,工资应当正常足额发放

依人社部要求。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此外,劳动仲裁委员会联席发布的《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灵活办公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

  1. 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依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情况一,单位无法正常经营劳动者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如服务员、客运司机等)。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通常停工、停产的第一个月),企业应当正常发放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通常停工、停产第二个月起),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情况二,劳动者可以提供劳动,但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如部分受疫情影响的供应链企业)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通常停工、停产的第一个月),企业应当正常发放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通常停工、停产第二个月起),可以由企业和劳动者协商调整,双方共同确定一个具体的工资标准。但调整后的薪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确诊、无症状或相关密接的劳动者

1.隔离期间,企业应当视同正常提供劳动,并支付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无论劳动者能否正常提供劳动,亦不论劳动合同是否到期,企业必须支付正常工资。在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间应当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确诊新冠,属不属于工伤

情况一,原则上普通劳动者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范围内;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一般情况下不认定为工伤。

 

情况二,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属于工伤

 

根据《关于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情况三,普通劳动者因工作感染新冠,应结合实际综合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因工作感染的,其是否构成工伤,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予以综合认定

 

情况四,作为志愿者支援防疫而被感染,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收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所以,普通劳动者作为志愿者支援防疫而被感染,可以认定为工伤。

 

3.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费用由谁来承担?

一般情况下,由国家承担。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要求,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但如果劳动者感染被认定为工伤,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保的,则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

 

【主要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因疫情防控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的,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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