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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

发布作者:清知律所徐锦旺律师团队 日期:2022-06-11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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