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服务 / 法律热点 / 知识产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有优先权

发布作者:清知律所徐锦旺律师团队 日期:2022-06-11

1、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享有优先权的情形包括::

(1)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欢迎致电清知律所徐锦旺律师团队全国24小时服务热线:400-969-2216
免责声明:以上法律法规和案例分别来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网站和裁判文书网,本网站的数据仅提供给律师交流和学习,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理解与支持!

Copyright © 2021 清知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400-969-2216   上海办公室: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天祝路789弄金嘉商务广场1号楼1006室
昆明办公室:上海清知(昆明)律师事务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阳光北路15号二楼
网址:www.qingzhilawyer.com 邮箱:qingzhilawyer@163.com 邮编:201821
技术支持:上海愚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备案号:沪ICP备202200229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