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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的情况

发布作者:清知律所徐锦旺律师团队 日期:2022-06-11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这是对专利实施许可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专利权不予备案的情况:

(一)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二)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内容不完整,当事人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3、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

(四)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六)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七)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八)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九)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十)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十一)其他不应当予以备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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