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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怎么处理

发布作者:清知律所徐锦旺律师团队 日期:2022-06-11

1、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

(二)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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