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分案申请提起的条件有什么
发布作者:清知律所徐锦旺律师团队 日期:2022-06-11
1、专利分案申请的条件如下:
(1)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申请的一项专利须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2)提出分案申请须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下达授与专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超过两个月的时间规定,视为放弃分案申请;
(3)提出的专利申请已经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申请人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4)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部分不符合要求,指定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修改、补充,申请人期满未作答复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5)提出分案申请的专利,不得改变原申请专利的类别。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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