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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强制许可种类

发布作者:清知律所徐锦旺律师团队 日期:2022-06-11

1、未在合理长时间取得使用权的强制许可
在这一类型下,应当具备的条件是:第一,请求人须是具备实施条件,也就是具备生产、制造、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基本条件;第二,请求人须曾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就实施其专利进行过协商,合理的条件主要是关于使用费的支付、技术服务等双方需履行的基本义务;第三,请求人没有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2、为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给予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是基于专利间的依赖关系授予的,即“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为了促进先进专利技术的实施,有必要授予后专利权人实施前专利技术的强制许可证。同时,也应授予前专利权人实施后专利技术的强制许可证。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专利;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专利管理部门可权实施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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