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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的评估准则

发布作者:清知律所徐锦旺律师团队 日期:2022-06-13

1、车辆损失的评估鉴定

应遵循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进行损失评估,在保证使用寿命、主要性能和外观恢复或接近事故前状况的前提下节约费用。

(1)评估中确定更换的零部件和维修工时费,一律按事故发行时广州市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

(2)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完全毁坏(指修复价格超过该车现行市场价格50%以上的)按事故发生时广州市市场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水平及该车的成新率计算损失价格。

(3)事故受损车辆权严格按照先鉴定、后维修的原则。事故车辆经评估后,车主有权在损失鉴定金额范围内自行选择合乎质要求的修理厂进行修复。在修复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当次事故造成的,但鉴结论书中未有载明的隐损部位廛,由修理厂及车主及时写现书面报告(附照片)通知鉴定机构,待鉴定机构作出补充鉴定后方可继续进行修复工作;离开广州地区维修的车辆不作补充鉴定。

(4)凡机动车辆转向、制动、行驶、传动系统损坏的,修复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测,凭检验合格证到交通事枚处理机关办理手续后方准上路行驶。

2、道路交通事枚造成财物损失的评估鉴定

(1)全新的物品,按事故发生时广州市市场同类物品平均价格计算其损失金额。

(2)已使用过的物品,按事故发生时广州市场同类物品平均价格及该物品的成新率折合计算其损失金额。

(3)可修复使用的物品,按照修理费计计算其损失金额。

3、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设施、建筑物损坏的评估鉴定

属于能维修使用的,按照其维修费用计算损失金额,属于完全毁坏的,按事故发生时的重置成本计算其损失金额。

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的程序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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