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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伙协议有什么注意事项?

发布作者:清知律所徐锦旺律师团队 日期:2022-06-13

(1)合伙人出资理清

合伙人的出资理清,是合伙业务开展的物质基础。对于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对于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不一定在形式或数额相等,种类也可以不相同,但都须将出资按其价值折为若干股份。因此综上所述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期限,都需要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对于合伙人出资金额的确定,相关的确认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同样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但在这里重要的是,需要在签订合伙协议时明确载明各个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及比例。如此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中,明确好各个合伙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2)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对于合伙人资格的审查,这应当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讲这都是签订合伙协议重要的方面。如果合作方是企业,对于签订合伙协议时应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签订合伙协议时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

另外在审查合伙人主体资格时应注意以下限制性规定。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相关法律中表明,它们没有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资格。对于普通的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关于有限的合伙企业中,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承担。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实际情况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如果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这种情况下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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