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丙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和金额
发布作者:清知律所徐锦旺律师团队 日期:2022-06-14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按7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70%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1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须注意的是,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二、二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膀胱全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
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57、如何证明医院病历造假
一、病历本身的矛盾
利用医院所提供的病历中种种矛盾之处,证明医院对病历作了假,这应该是通常的做法,就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因为医院多年来形成了常规的病历书写规范,除了有病程记录,还有护理记录、医嘱记录。作为对病人病情的客观反映,这些记录相互印证、相互制约,改一处记录,往往也得相应地改其他记录,因此要想改得天衣无缝,难度往往很大。
著名案例就是曾经轰动一时的安徽脑瘫儿陈*菁案,最高检察院提起抗诉,央-视新闻调查也进行了报道,终医方赔偿,双方和解结案。患方坚持认为陈*菁脑瘫病是因为饥饿引起——他出生时,母亲没有奶水,医院又机械提倡“母乳喂养”,导致小孩挨饿。而医方提供的护理记录,则表明母亲给陈*菁和他的双胞胎哥哥都喂过奶。然而,另一份病历——病程记录却显示,母亲当时是平卧在床上的。这个姿势根本不可能给两个小孩同时喂奶。为此,原告代理人在庭审时让对方当场演示一下,一个平卧的病人如何对一对双胞胎同时喂奶——而且,按医院的新生儿喂养规定,标准的喂养姿势应该是“胸贴胸、腹贴腹、下颌贴肚脐”。此言一出,旁听庭审听众一时忍俊不禁。
二、多次复印,前后对比
医方经常为了规范,经常对病历动手脚。多复印几次,对比前后复印的不同,在医疗诉讼中,患者由此可以证明“造假”,虽然医方经常喊冤。
这也是上过央-视的一个案例。患者本身是医院职工,家属有从事司法工作的。从事司法工作的家属虽然对医疗了解不多,但却明白如果面对纠纷应该保留一份证据。于是,除了医院外,患者家属手里也保存一份病历。患者是2月15日住的院,他们是在4月9日复印病历的,当时病历只记载到3月19日,也就是说,已经有20天没有病历记录了。而医院提供的病历一直记载到患者4月12出院,因此患者家属认为从3月19日到4月12日的病历是医院补加的伪造的。
三、偷拍病历
现如今基本上人手一手机,手机上有拍照功能。病历一般出院才能复印,趁医方不注意,把病历拍下如何。患者死亡了,家属要求查看患者的病历,医生便拿出了患者的病历,没想患者家属把当时的病历进行拍照留底。在随后处理这起医患纠纷中,患者家属要求复印病历,与拍照留底的病历相比却出现了不同之处。
四、偷录对话揭真相
一患者到医院复印病历后,怀疑医方病历作假,但无证据证实,于是将病历复印件裁去医院公章后,谎称是找朋友复印出的原始病历,找到主刀医生:“XX医生,你写的病历啷个前后不一样呢?你为什么要伪造病历?”XX医师一看病历确系自己笔迹,未细看内容便对钟说:“你的病历未盖医院公章,即使改过也无法律效力。”患者抓住XX医师的这句话,施压道:“是否有法律效力,到时候咱们法庭上见。”XX为推脱责任,将更改病历的真相说出来:“我也不敢啥子资料都重写,我给你交个底:第二份病历是我们主任定的稿,他叫我怎么写我就怎么写……到时候院长叫我怎么说我就怎么说,打官司各人都有各人的说法……”*医生的每一句话,都被患者偷录下来,并整理成文字资料。
五、通过鉴定
1、文检
一般病历是由众多医护人员书写而成的,伪造、篡改如果时间充裕,由不同人重新书并
各自签名,一般是难以发现的,但很多时候是由于时间紧迫,经常冒名书写。证明病历造假很多就是通过签名笔迹鉴定不是本人而发现的。有的时候还有冒患者签名的和手印的。
在一婴儿脑瘫医疗损害诉讼过程中,医院应病人家属和法庭的要求出示了病人的住院病历,但在法庭上病人家属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病人家属提出,病历中婴儿出生记录上母亲的手指印不是婴儿母亲所留。为了搞清楚事情真相,通过指纹鉴定,确认是该医院某护士的指纹。这样家属就提出否定病历的真实性问题,并作为有力武器攻击医院。医院在答辩中称,在病人出院后病历归档时发现病历缺陷,婴儿母亲没有及时留手印,为完善病历由护士代为按印。法院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尸检
尸检主要是解决死亡原因的,但尸检也可证明病历作假。某患者腹入院,病历记录:初步诊断为:1.全腹膜炎;2.急性阑尾炎;3.盆腔炎。急诊行阑尾切除术。术中记录:腹膜正常,腹腔少量渗液,盲肠粘连,回肠末段粘连。阑尾脓肿形成,无穿孔,有大网膜粘连,有周围脓肿,无粪石。术中切除阑尾,行荷包缝合。术后诊断:急性化脓性阑尾炎(无穿孔)。术后2小时患者突发呼吸困难,诉心慌,不能咳痰。经抢救无效死亡。
尸体解剖见:回盲部阑尾未切除,阑尾未见急性炎细胞浸润。其余脏器未见明显异常。根据解剖所见,结合送检材料,分析其主要死因为左肾上腺嗜铬细胞瘤,直接死因为手术刺激引起激素分泌紊乱致心肺功能衰竭,手术系诱发因素。在本案中,医方由于种种顾虑而伪造手术记录,通过解剖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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