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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病历能否做为法律证据

发布作者:清知律所徐锦旺律师团队 日期:2022-06-14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合格的病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不能单独作为证据,可以和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所谓合法性,就是证据的取得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证据的形式与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即形式合法。

2.收集证据的主体与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即主体合法。

3.收集证据的程序与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即程序合法。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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