耽误手术时间导致新生儿死亡医院要负责吗
发布作者:清知律所徐锦旺律师团队 日期:2022-06-14
6月1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丰城市某医院被判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06892.88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4日凌晨3时30分,原告吴某住进被告丰城市某医院待产,经诊查和B超检查均显示胎位、胎动和胎心率正常,期间原告吴由于腹痛难忍提出要剖宫产,但直到下午13时30分医院才决定手术,于下午14时取出一男孩,但该新生儿出生时已昏迷,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40分死亡。江西省宜春学院医学院接受原告的委托,对新生儿进行尸体全身检验。鉴定结论为:新生儿发育正常,营养良好,由于肺组织较广泛的羊水吸入,导致新生儿窒息,缺氧、脑水肿形成,致使呼吸和循环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在举证期内被告丰城市某医院明确表示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某入院后医方未能及时了解胎儿状况作出相关处理,在产妇吴某到院就诊10个小时后方对其行剖宫手术,贻误手术时机,从而导致新生儿死亡。本案属于医疗纠纷,依法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被告丰城市某医院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新生儿的死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丰城市某医院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80、医疗机构应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
医疗机构违反《处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具体细则
医疗事故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好的医疗服务,对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注意义务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就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3、刑事责任:刑法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欢迎致电清知律所徐锦旺律师团队全国24小时服务热线:400-969-2216
免责声明:以上法律法规和案例分别来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网站和裁判文书网,本网站的数据仅提供给律师交流和学习,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理解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