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服务 / 法律热点 /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赔偿免责条件有哪些

发布作者:清知律所徐锦旺律师团队 日期:2022-06-14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中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患者到医院去就医,除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服务民法典律关系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例如:

1、病人指责病历真伪的问题。

2、病人在医院摔倒、财物被盗。

3、病人指责医院未尽注意义务(护理不周、未给穿衣盖被、送饭、保管等)。

4、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处分权等等普通民事侵权的法律关系。

欢迎致电清知律所徐锦旺律师团队全国24小时服务热线:400-969-2216
免责声明:以上法律法规和案例分别来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网站和裁判文书网,本网站的数据仅提供给律师交流和学习,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理解与支持!

Copyright © 2021 清知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400-969-2216   上海办公室: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天祝路789弄金嘉商务广场1号楼1006室
昆明办公室:上海清知(昆明)律师事务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阳光北路15号二楼
网址:www.qingzhilawyer.com 邮箱:qingzhilawyer@163.com 邮编:201821
技术支持:上海愚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备案号:沪ICP备202200229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