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发布作者:清知律所徐锦旺律师团队 日期:2022-06-14
1995年5月12日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根据这一规定,单位可以自行确定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但是仍应以不违反劳动法为前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也同样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依法应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工资权。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欢迎致电清知律所徐锦旺律师团队全国24小时服务热线:400-969-2216
免责声明:以上法律法规和案例分别来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网站和裁判文书网,本网站的数据仅提供给律师交流和学习,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理解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