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未休年休假如何折算工资?
发布作者:清知律所徐锦旺律师团队 日期:2022-06-14
小王于2013年5月1日入职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到2014年7月份时小王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双方于2014年7月31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此时,小王提出在该公司一直未休年休假,要求公司支付其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人事专员不知道该如何折算小王应休未休年假的天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小王到该公司工作满12月以上才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小王应当享受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工作期间的年休假。
此种情况需要用两个公式计算得出小王年休假天数。
(1)如果小王工作至2014年12月31日应当享受年休假的天数。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此公式里的“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是指小王在本单位工作满12个月后2014年的剩余天数,即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自然天数24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小王是工作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职工,应享受5天的年休假。
根据公式计算(245/365*5=3.36天)因计算的数字只取整数,所以小王2014年应当享受3天的年休假。
(2)小王工作至2014年7月31日,不能享受3天的年休假,需要对其年休假进一步折算。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此公式里的“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是指小王从2014年的1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自然天数212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是指经过折算得到的小王应当享受的3天年休假。“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小王未曾休过年假,所以此项为0天。
根据公式计算(212/365*3-0=1.74天)因计算的数字只取整数,所以小王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1天的年休假。该单位应当按照1天年休假的标准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欢迎致电清知律所徐锦旺律师团队全国24小时服务热线:400-969-2216
免责声明:以上法律法规和案例分别来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网站和裁判文书网,本网站的数据仅提供给律师交流和学习,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理解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