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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浙江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发布作者:清知律所徐锦旺律师团队 日期:2022-06-14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一、社保基金负担项目

序号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及方式

1

医疗费

凭票据据实结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2

康复费用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3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

2022年杭州市最低工资为2280,计算按最低工资/30*35%*天数

4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需要由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办机构同意。

5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

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2022年=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5×天数

7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13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11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9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7个月本人工资。

8

伤残津贴(一至四级,按月支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9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五—十级伤残)

五级:30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级:25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级:10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7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4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2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10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20年浙江省平工资79133元,则丧葬补助金为79133÷12×6=39566.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全国一口价)202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故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7412元×20=948240元。

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11

下落不明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2

劳动能力鉴定费

凭票据实支付

二、用人单位负担项目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1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

伤残津贴(五至六级)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的60%;

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十级)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30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级:25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级:10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7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4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2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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